(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各自户口簿及适龄少年医学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的兴宁区乡镇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住址与合法稳定住所住址一致)。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兴宁区乡镇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应包含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如有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也可提供,备案证明或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可依次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房屋租赁证明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乡镇多为宅基地或自建房,若租赁房屋没有房产证,租房户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及村委证明]。
(4)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若为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需提供经父母双方签字的村委或农场的租地承包证明)。
(5)全国学籍基本信息表。
(6)《2022年南宁市初中新生报名联系卡》或《2022年南宁市兴宁区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信息采集表》(《2022年南宁市城区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信息采集表》)
所有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统一A4纸)。
材料说明: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兴宁区乡镇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和合法稳定就业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且为申请政府安排的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
(1)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 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应包含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如有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也可提供,备案证明或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可依次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
(3)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 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