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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3年3月)

温州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3年3月)

  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3年3月)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规定,我区从2019年1月起建立学校生源动态监测机制与招生预警发布机制,招生预警信息原则上于招生上一年12月底前和当年3月底前发布。现对区域内相关学校招生历史数量与实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发布2023年3月招生预警信息与相关说明:

  一、当前招生预警学校信息

  当前达到招生红色预警标准(施教区入学生源数达到或超过学校招生规模的100%)的学校共有2批9所学校(校区)。

  第一批:温州市第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温州市蒲鞋市小学龟湖校区、温州市南浦小学;

  第二批:温州市建设小学大南校区、温州市瓦市小学瓦市校区、温州市城南小学城南校区、温州市百里路小学百里路校区。

  以上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校区),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时,将针对生源超出的情况,执行入学分流。

  二、预警学校超额分流执行规则

  预警学校(校区)按照《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相关办法执行分流:

  在执行对象上,根据红色预警学校初次发布公告时间,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19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19年3月31日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第二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21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21年3月31日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

  在执行流程上,预警执行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分流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如招生当年红色预警学校招收非预警执行对象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按照施教区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顺序接收学生。(“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排序方法:先按房产达到入学要求的学年先后排序;同一学年批次达到入学要求的,再按房产取得时间先后排序。)

  注:为稳妥做好市、区教育体制改革后招生延续工作,2021年3月31日中小学统一预警分流机制执行日之前已取得的温州市第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施教区房产,可按原公告涉及办法(即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三、上一学年预警学校分流情况

  按照“预警学校超额分流执行规则”,2022年秋季因预警后生源数超出执行分流的学校相关信息如下:

  上一学年预警学校分流情况

  注:由于不同学年用于报名入学的房屋产权,在取得时间分布、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条件时间分布等方面均存在极大差异与不确定性,故以上施教区房产分流时间节点不宜作为提早购房入学时间或后续入学是否分流的参考标准。

  四、新预警信息适时发布

  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解除或变更的学校(校区),原预警信息持续有效。

  温馨提示: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次预警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咨询电话:88262815(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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